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与资讯 > 瑞阳动态 > 当前新闻
新闻内容
入学禁查乙肝”意见发布 乙肝防治成必修课
文章来源:39健康网| 日期:2010/1/23 7:16:00| 人气:9| 【

 

  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地要对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修订,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还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社会各界可于1月27日前将相关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 送 至 卫 生 部 电 子 邮 箱 :zqyj@moh.gov.cn

  ■新规

  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报告

  意见规定,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并非所有行业都取消乙肝五项检查

  新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所有行业都取消乙肝五项检查。

  意见稿指出,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

  单位不得以携带抗原为由辞退劳动者

  对于乙肝携带者的入学、就业、隐私权等关系切身利益的权利,意见稿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

上一篇:观《孔子》学中医养生食疗
下一篇:“名牌”化妆品出炉自一个工仔包办
本站提示:如果网站中内容触犯到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web@reyoung.cn
评论信息
共有条评论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书 -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9-2019 reyou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05005110号 公安部备案号:37032302000111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瑞阳路1号 综合服务热线:4006 123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