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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流男童暴尸街头 其父母否认从医院接走孩子
文章来源:39健康网| 日期:2009/12/12 8:53:00| 人气:25| 【
甲流男童暴尸街头 其父母否认从医院接走孩子


 

甲流男童暴尸街头 其父母否认从医院接走孩子


  

  目前,警方初步确定,死者系由其父母于本月6日不顾院方反对从广州儿童医院领走,但对此情节死者父母却拒不承认,儿子都都缘何被弃尸路边,他们也坚称不知道。

  警方人士表示,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死者父母具有遗弃病子的重大嫌疑,目前正在加紧调查取证中,一旦证据确凿,将以遗弃罪对周氏夫妇给予刑事拘留。此外,孩子的死因目前仍未确定,法医、卫生部门等相关单位仍在进行调查。

  男童确为甲流患者

  前日下午1时许案发后,白云区警方立即派出警力前往处置。抵达现场后,民警协同卫生部门人员对现场进行消毒作业,以防止传染病毒往周边地区传播。与此同时,警方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对案件全面介入调查,以摸清案情的来龙去脉。

  依据案发现场遗留病历显示的线索,警方随即派出两组人马分别奔赴该案所涉及的两家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广州市儿童医院展开调查。经相关医务人员指认,病历所属的患者周都都正是被弃尸的男童。

  父亲强行领走病儿

  据了解,上月26日,周都都由其爷爷周辉(音)带至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部看病,至12月1日,由于都都的病情没有好转,于是便转至儿童医院治疗。

  “到儿童医院看病是他父母带去的。”知情人士称,由于都都病情严重,儿童医院要求其住院治疗。

  12月3日,都都父母为儿子办理了住院手续,签名人是周都都的父亲周×军。儿童医院对都都病情做出诊断:甲流感染,病症严重。意外的是,四天后(12月6日)都都在甲流病情转为阴性后,家属便提出出院,而此时都都仍身患重病。

  “当时医生不同意,并警告说,出院就可能有生命危险,但小孩父母不听。”家属后来还和医院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大意是孩子出院发生意外,医院不负责。签完协议后,周父母为都都办理了出院手续,签字人也是周×军。

 

甲流男童暴尸街头 其父母否认从医院接走孩子


  父母否认签字领病儿

  都都于12月6日出院,12月9日被发现弃尸沟边,这三天究竟发生了什么?

  昨日上午8时许,警方依法将周氏夫妇传唤至太和派出所调查,周氏夫妇承认周都都是他们的亲生儿子。但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在长达近12个小时的讯问中,周氏夫妇却始终否认是其从儿童医院将周都都领走。对于都都被什么人领走,两天来的行踪以及怎么死亡,为何被弃尸沟边等问题,周氏夫妇均称不知道。

  广州警方相关人士透露称,虽然周氏夫妇拒不承认,但根据医院出具的材料,其有遗弃重病儿子的重大嫌疑。目前警方正在加紧取证调查,一旦证据充分确凿,将以涉嫌遗弃罪对周氏夫妇给予刑事拘留。

  白云区警方表示,只要调查工作有进展,将在第一时间向公众通报。

  1.11月26日患儿发烧、咳嗽,到中山中山一院看病。12月3日报告为甲流重症,转入人民中路的市儿童医院救治。

  2.12月6日患儿病情仍危重,父母坚持接他出院。(其爷爷称患儿在家呆了几天)

  3.12月9日患儿尸体在北二环附近的排水沟被发现。

  广州市卫生局昨天就事件召开新闻通报会

  医院四度劝阻家属未果

  广州市卫生局昨天下午在市儿童医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外界披露都都事件调查情况。

  男童患有严重血液病

  都都被家属接出医院时,已属于“甲流患者解除隔离期”。卫生局通报称,患儿小周2009年11月26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当天到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12月3日病情加重,报告为甲流重病例,并转到市儿童医院救治,当时患儿呼吸急促、心率快、反应差,市儿童医院要马上抢救患儿。

  市儿童医院副院长龚四堂说:“男童本来就患有严重的血液病———血小板紫癜,免疫功能比正常人低,一旦发病,容易引起重症。”

  其父和医院签协议

  12月6日晚上,家长以及家属共约10人,先后两次提出要求放弃治疗。医院四次劝阻并告知患儿病情危重:“家属说,想把孩子带回老家的医院,而我们的医护人员已告知,市儿童医院是最好的儿科医院,不可能转到更好的医院了。”但家长仍然坚持带患儿出院。

  通报还称,都都在12月6日早上的甲流核酸测试结果为“阴性”,于是医院按常规程序予以办理主动出院手续。晚上8时,患儿家长签下《自动出院声明书》。内文显示:“郑重声明我的小孩出院后如果病情发生任何变化,均与市儿童医院无关。”家长署名为“周×军”,还有身份证号码。

出院后欠费6千元

  都都除了患甲流外,还存在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基础疾病,在市儿童医院住院四天共花费19307.5元,家属已经交了13100元。

  医院称:“医院没有在费用方面给家长任何压力,而且患儿出院时有6000多元欠费,医院没有要求收取。

  父母经常带男童去医院

  昨日,记者几经周折来到了周都都位于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的家中,试图揭开这是怎样的一个家庭。

  昨日下午4时30分许,记者在周都都的家看到,只有孩子爷爷一人在家默默地准备着晚饭,而家中除了饭桌和床铺,没有一件像样的家电。都都的爷爷说,平常都都喜欢黏着父母,对他不是很亲热。事发前五六天,他在家中还见到了都都,但究竟是谁将孩子带出家,患了什么病,是什么时候死亡的,老人均回答“不知道”。

  附近一家士多店老板听闻此事后一直惊呼“他两公婆很疼爱孩子,不可能把孩子扔掉”。这名老板说,周都都的父母亲经常带着他到士多店买东西吃,大约三天前,他还看见周都都在附近出现过。   

  同是广西贵港的苏伯(化名)与周都都一家人是老相识。据苏伯介绍,周都都的父亲周×军在广州打工一年后,在附近开设了一家小型手提袋作坊,手下有十余名工人。不过由于最近生意不景气,而且心思都花在给孩子治病上,生意亏损很严重。

  苏伯称,都都在广西老家出生后不久,即跟随父母亲一起来到广州。“他(都都)平时都是由父母带着,可能与孩子的身体素质差有关系,因为周都都的手脚如果被轻轻碰到都会有淤伤,而且几个星期都无法退去。尤其是今年初开始,他经常看到周都都被父母亲带着到医院看病。”    

  据苏伯介绍,两个月前,一家人还带着周都都到市区的大医院住院,共花费了两万多元。苏伯说,今年以来周家为了给周都都看病差不多花了五六万元,有大部分还是向亲友们借的。

  周×军的房东称,他曾听周×军说过,都都一生下来就发着高烧,血小板极度贫乏,周×军为了儿子一直忙前忙后。一有不舒服,无论有多忙,周×军都会马上抱着孩子去医院。由于要照顾周都都,周×军根本没有心思做生意。

  死前遗弃还是死后遗弃?

  甲流男童陈尸案谜团仍有待破解;警方称最大难点在于认定

  甲流男童周都都被10名亲友接出院;而其被发现死亡三天前仍有邻居看到他在家里……但令人惋惜的是,最后周都都的遗体却“离奇”出现在公路旁的排水沟里。而来自警方的消息称,都都父母均否认自己把孩子接出医院。那么周都都究竟是死亡之前被人抛弃,还是死亡之后被抛弃的呢?种种迹象,都令周都都的死因谜雾重重。

为何转院治疗甲流

  周都都2009年11月26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当天到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都都为什么会转院?据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知情人士介绍:“他的病情很重,我们医院又没有专门的儿童ICU病房,条件不允许,所以就向儿童医院申请帮助,转入该院。”医院人员表示,转院的过程广州市卫生局也知道,没有瞒报或推诿。

  为何大阵仗接孩子

  都都被确诊为甲流,理应住院进行长期治疗,但他却在12月6日出了院。医院反映,当天前往接周都都的家属,不仅有其父母,还有其他亲戚,一行“亲友团”共10人,其父还签了字。

  然而都都父母在接受派出所调查时坚称,他们没有为都都办理过出院手续,也没有领走都都。难道都都是被周家的亲友接出医院的?

  医院向媒体公开周都都的“自动出院声明”,签名的家长署名为“周×军”,还有身份证号码。警方表示,根据医院提供的出院手续资料,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书也显示,都都是被父母从医院接走的。

  死前还是死后遗弃

  男童陈尸事件同时也引起市民极大关注,有不少市民提出疑问:“男童到底是在死亡前被抛弃,还是死亡后呢?”

  据悉,周都都的正确死亡时间、死因,目前仍有待调查,这些疑问至今仍得不到解答。

  身旁为何留病历

  事件最奇怪的是,在男童陈尸的水沟里,有男童的病历。如果有心置他于死地,为何要留下病历在旁边呢?到底是特意留下想让人看到施救,还是另有图谋呢?警方表示,所有一切调查最快今天会有结果并对外公布。

  此案难点在于认定

  昨日,警方有关人士表示,判定遗弃罪的前提是孩子在被抛弃之前是否已经死亡,如果没有死亡,其父母要被判刑。但如果孩子在被抛弃之前已经死亡,那就不会被定罪。

  遗弃罪最高可判监5年

  ●律师说法:遗弃罪最高可判监5年

  甲流病童陈尸事件引发了市民的猜测。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周玉忠律师。

  周律师表示,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医院必须强制治疗病人,如果患者自动放弃治疗,医院并不能强制要求患者住院。这时,小孩的家属将其带走,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而病童陈尸路边,父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周律师指出目前了解的信息尚不全面,要分几种情况来看。首先分析父母将孩子带离医院的行为,如果是家里有经济条件治疗,家长却不给治疗,就涉嫌虐待罪。

  第二,带离医院后,如果孩子生病死亡,家长将尸体丢弃的行为并不涉及到刑事犯罪。但如果将还活着的孩子丢路边,家长就涉嫌遗弃罪。而遗弃罪的最高量刑为5年。

  但如果父母丢弃孩子的时段是三更半夜,且丢弃的地点又人迹罕至,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被路人发现,存活的机会几乎是零,这就涉嫌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的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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